鄂学位〔2012〕6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学士学位是三级学位中最基础的学位,在中国学位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教育质量显著提高。但在新的时期下,学士学位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和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三、完善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一)关于普通学士学位授予 各校必须制定或完善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及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依法开展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关于双学士学位 1.优秀普通本科生,在籍学习期间学有余力,可以选择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通过辅修方式攻读双学士学位。 2.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生个人自愿选择,不得强制学生攻读双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该专业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满足修读学校对外语课程要求等各项条件,且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方可获得双学位。主、辅修专业不是同一所高校的,学位授予条件、要求等按主、辅修就读学校标准执行。双学士学位的授予一般应于学生毕业当年完成。 3.获得双学士学位者由就读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的授予比例一般控制在颁证学校当年普通学士学位授予人数10%以内。列入部、省属高校对口支持合作计划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经商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比例。 4.开展跨校联合办学举办双学士学位教育的高校须在经批准的双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专业范围内安排辅修。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方案(分校分专业)、联合培养专业汇总表等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关于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大学本科毕业生在已获得第一个学士学位(含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攻读第二个学士学位。 举办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专业,须经教育部批准。 (四)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各单位要严格掌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授予学位。在资格审查中,继续执行全省统一规定课程修业标准。 1.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毕业生平均课程考试成绩≥75分;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 3.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4.授予专业: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必须是学校普通本科已有授权专业。普通学士学位没有授权的专业,该专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挂靠本校或同类高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相近或相同学科门类进行。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必须是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批准的专业。 5.授予程序: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或自考办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教务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必要时复审相关数据由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经复审后,再按规定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12月。 四、切实做好学位信息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重视学位信息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7〕58号)文件的精神,落实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安全管理模式,建立信息上报审核制度,对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建立问责制度。要配备专人和设备等工作条件,及时采集、汇总和上报学位数据。导致学生学位信息未能及时上网的,由学位授予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原则上坚持当年毕业、当年授学位、当年注册上网。普通和成人本科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随意向往届毕业生补授学位。 各学位授予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学位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和修订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及标准、申请的程序等。各学位授予单位所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及实施细则,应及时向学生公布,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请有关单位于2013年5月底以前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12年12月5日 |